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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中煤矿建总医院信息公开审核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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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中煤矿建总医院信息公开审核审查制度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做好宿州中煤矿建总医院信息公开审核及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卫健委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范围界定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审核审查是指宿州中煤矿建总医院及其内设机构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或者不予公开前的信息审核及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工作原则

信息审核及保密审查工作(以下简称核审)应当坚持“谁公开、谁核审,谁核审、谁负责,先核审、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工作标准

审核主要围绕是否应当公开以及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保密规定和信息公开要求,既要防止借口保密而出现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不准确公开等情况,也要防止片面强调公开而发生失泄密事件。

第五条:工作机构

宿州中煤矿建总医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医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核审程序

核审的具体程序为:

1.由制作或获取信息的具体承办人员提出公开意见,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

2.相关科室负责人进行初审,防止信息出现错漏现象,提出初审意见。拟公开的信息由本医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并经分管领导核准;

3.重要信息拟公开或者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须经医院主要领导审定。

第七条:保密审查

医院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市卫生健康委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医院拟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密级不明确的,应逐级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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